山西晚报讯(记者 辛戈)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 3月山西省司法厅面向社会就《山西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要求,全省各县(市、区)应当按照《山西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条例》要求,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在服务设施资源整合方面,已建成的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购买、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配套。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将闲置的非经营性区政府用房、培训疗养机构搁置房、空置公租房等存量国有资产,在产权性质不变的条件下,无偿提供给民政部门作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有条件的社区党群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要积极拓展养老空间,鼓励市场主体开展社区老年餐饮、嵌入式养老等服务。
此外,《条例》还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为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人、70周岁以上的空巢独居老人、失独家庭老人等特殊群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上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体检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