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夫妻委托他人代孕生子。孩子未出生时,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孩子出生后,男方提出我国法律遵循“分娩者为母”原则,否认前妻的母亲身份。女方则坚持其系捐卵者,等同于生母。两人为此闹上法庭......
▶ 中年夫妻失独后,决定做试管婴儿手术,并找人代孕
1989年7月,万红与在陕西省白河县外贸公司工作的沙建秋喜结连理。次年10月,万红生下儿子沙平。沙建秋在公司是业务骨干,年收入在当地处于中上水平。万红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工作稳定。夫妻恩爱,儿子聪明可爱,学习成绩也非常优秀,三口之家如同生活在蜜罐里。
沙平中考那年,成绩在全县名列前茅。想着儿子即将迈入紧张的高中阶段,沙建秋和万红便利用暑假带儿子到海南旅游。不承想,沙平在海里冲浪时不幸溺水身亡。
失去独生儿子,万红痛不欲生。沙建秋百般劝慰妻子,提出再生一个孩子。万红渐渐平复情绪,期待孕育新的生命。可无论夫妻俩怎么努力,万红就是怀不了孕。
2016年8月,44岁的万红被确诊患了宫颈癌,不得已做了子宫切除手术。出院后,万红主动向沙建秋提出离婚:“我不能再生孩儿了,不想连累你。”她希望沙建秋通过重组家庭,再生一个孩子。
沙建秋觉得基因对生儿育女非常重要,妻子漂亮聪慧,自己高大帅气,他们已经离世的儿子沙平之所以优秀,就是遗传了他们的这些优良基因。因此,他希望再要一个两人共同的孩子,心里也早就有了主意。
听万红提出离婚,沙建秋趁机说:“我已经打听过了,你仍然可以生孩子。”
万红很困惑:“我已经没了子宫,怎么再生孩子?”
沙建秋说,他们可以做试管婴儿手术,借助现代生殖医疗技术,取出万红的卵子,然后与沙建秋的精子结合,培育成胚胎,再找个年轻女子代孕。“说白了,就是利用别人的子宫,生养我们共同的孩子。”
听丈夫一解释,万红内心又滋生出希望,打消了离婚的念头。
万红精心调养好身体后,夫妻俩一起去了外地的不孕不育专科医院。万红接受促排卵治疗,排出卵子,与沙建秋的精子结合,形成了胚胎。由于当时没有找到合适的代孕者,胚胎由医院存放在液氮罐里。
之后,沙建秋找中间人李婧,四处物色愿意代孕的女子。
2018年3月下旬,沙建秋喜滋滋地告诉万红,代孕女子有了着落,但对方要价25万元,中间人也要介绍费5万元。万红表示愿意付出高昂的代价,提出想与代孕女子见一面。沙建秋说:“代孕行业的规矩是‘双盲’,代孕方和委托方都不知道对方的身份。”万红只好作罢。
2018年4月5日,万红与沙建秋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以沙建秋的名义与中间人李婧签订《试管婴儿代孕委托协议》。
协议载明:沙建秋提供代孕的精子和卵子,李婧安排他人代孕,并注明怀孕方式为供卵试管婴儿,意思就是借助试管婴儿技术形成受精卵胚胎,再将胚胎移植到代孕女子的子宫中。
▶ 两人离婚,男方:“儿子是我的,跟你没关系!”女方:“卵子是我的,我就是生母。”
签妥协议后,万红望眼欲穿等待着孩子早日出生。在此期间,她亲手裁剪、制作了多套婴儿衣服和鞋子,并在上面缝了漂亮的卡通图案。
然而,万红渐渐发现,丈夫沙建秋不怎么愿意向她说代孕的进展情况了。她几次追问,沙建秋都以联系不上李婧为由搪塞。一次,沙建秋被问急了,脱口而出:“生不生得出来还不知道呢,你不停地问,烦不烦?”
之后,沙建秋对万红的态度越来越差,还经常夜不归宿。万红多次想与他沟通,但他总是很不耐烦。
2019年3月22日,沙建秋年满53岁,万红备了酒菜为他庆生,可他又彻夜未归。直到第二天晚上,万红才见到沙建秋,质问他为什么不回家,沙建秋却说“没什么好解释的”。
万红觉得自尊心受到伤害,气愤地说:“你嫌弃我就明说,我们可以离婚,你用不着对我冷暴力。”沙建秋秒回:“这可是你主动提离婚的,以后不要怪我!”
第二天,两人去办离婚手续,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沙建秋附加了一条:女方不得干涉男方通过人工技术生儿育女。万红正在气头上,没有多想就签了字。
2019年5月中旬,万红从沙建秋的同事那里打听到,沙建秋不久前有了儿子。
于是,万红带着早已准备好的衣服和鞋子前去探视。沙建秋告诉她,孩子叫沙洋,由保姆照顾着。万红看孩子神似已故的儿子沙平,眼泪夺眶而出,提出她可以办病退来照顾孩子。
沙建秋当即变脸:“儿子是我的,跟你没关系!”万红争辩:“卵子是我的,我就是生母。”随后,她又央求沙建秋,说儿子要健康成长,不能缺失母爱。沙建秋却说他正在给孩子物色母亲,让万红不要再上门了。
此后,万红多次到沙建秋的住处,都被保姆挡在门外。
2020年8月,万红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母亲的身份主张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庭审期间,沙建秋承认,孩子通过代孕而生,精子由他提供,卵子由万红提供,代孕女子由中间人李婧寻找。至于代孕女子是谁,沙建秋和万红均不知晓。
最终,鉴于沙洋自出生起都由沙建秋抚养,孩子尚且年幼,轻易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同时,万红的生母身份还需要进行确认,法院驳回了万红的诉讼请求。
▶ 法院:“分娩者为母”虽符合我国传统习俗及伦理观念,也与目前国家对代孕的禁止立场相吻合,但在既定事实下,根据双方陈述的情况,确定女方与孩子的亲子关系不会引起伦理、道德方面的冲突
2021年5月26日,万红再次起诉,并变更了诉讼主张,要求通过鉴定方式确认她与沙洋的亲子关系。
在亲子确认案件中,申请鉴定的往往都是男方。在并非抱错孩子的情形下,女方要求亲子鉴定的并无先例。然而,根据“有诉必理”的原则,法院还是受理了案件,并指定专门机构对万红与沙洋进行亲子鉴定。受法院委托,安康市亲子鉴定机构经过鉴定,于6月25日出具鉴定报告,确认万红系沙洋的生物学母亲。
依据鉴定结论,万红主张她是沙洋的生物学母亲,应享有相关权利。
沙建秋不同意万红的主张。他在法庭上辩称,万红虽然是试管婴儿的供卵者,但在亲子关系中,我国法律以“分娩者为母”为原则,沙洋并非万红经过十月怀胎生产,因此,万红不是沙洋法律意义上的生母。
同时,双方在协商离婚的过程中已明确约定:女方不得干涉男方通过人工技术生儿育女。这就意味着,被告可以利用他与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胚胎生儿育女,万红实际上已经放弃了做母亲的权利,因此法院应驳回她的诉讼请求。
庭审期间,沙建秋对万红是试管婴儿的供卵者没有异议,却主张双方的离婚协议已明确约定,女方不得干涉男方通过人工技术生儿育女。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此项约定涉及身份关系,应受到严格限制。即便在代孕合法化的国家,亦有专门立法对此进行规制。因此,双方的这个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指出,“分娩者为母”虽符合我国传统习俗及伦理观念,也与目前国家对代孕的禁止立场相吻合,但具体到万红与沙建秋的行为,双方通过代孕生育子女的行为虽然与我国禁止代孕的立场相违背,但根据“人民法院不得拒绝裁判”的原则,代孕生子已成既定事实,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该事实,并在法律框架内合理解决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
根据在案证据和双方的一致陈述,可以证实原、被告在儿子去世的情况下,共同商议以代孕方式生育子女,双方具有以代孕方式拥有自己子女的共同意愿。
同时,代孕女子仅仅是按照协议完成了“代孕”行为,其没有抚养所生育孩子的意愿和要求,再加上其身份不明,因此,认定原告万红系沙洋的生物学母亲,确认双方存在亲子关系不会引起伦理、道德方面的冲突。
2021年8月21日,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万红系沙洋的生物学母亲,双方存在亲子关系。宣判后,沙建秋没有上诉。万红依据生效判决再次主张变更抚养关系,法院通过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沙洋仍由沙建秋抚养,万红可在每周末前往沙建秋的住处探视儿子。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点评:儿童利益最大化,
才是真正“为了孩子好”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法官钱宏祥
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对儿童利益最大化做了明确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目前,我国法律对于亲子关系的认定规则尚未做出具体规定。
传统意义上,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两种方式:
一是通过分娩事实建立,即遵循“分娩者为母”的原则。
二是通过同意建立,即在法律明确规定下,根据双方的意愿确定,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等。
但是随着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人类得以利用人工方法进行生育,这包括三种方式:人工体内受精、胚胎移植(俗称试管婴儿)、代孕,其中人工体内受精和胚胎移植在我国已得到认可。
但代孕将怀孕分娩环节从不孕夫妻中的女方转移到其他女性身上,背离了“分娩者为母”的原则以及由此建立的法律制度,因而不为我国法律所认可。但是,在处理婚姻家庭关系中,儿童利益最大化是根本原则,本案的判决经过情与法的考量,最终以此为认定标准,彰显了司法的温度,合情合理合法。
END
作者:欧阳峰
编辑:壮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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